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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常见问题:“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案例

       宁波某公司自国外制造商处购买含有专利权的浓缩液,制造商同时也是专利持有人。浓缩液在进口后出售前需用普通水稀释,并经分包装后再销售。作为销售的一项条件,该公司为取得在转售中混合或使用该含有专利权的浓缩液的权利,除货价外,还要向制造商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以最终产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普及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由于该公司为了获得该浓缩液必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是销售的一项条件。同时,浓缩液进口后只经过简单加工即直接销售,浓缩液中已经包含了专利权,所以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应该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