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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转运货物通关手续?

       转运货物是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另一运输工具后,不经过我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其它国家的货物。是间接运输的一种。指货物运抵一个港口后,未经加工改制而再运到另一个港口。转口贸易的商品,均为转运货物。


  转运货物由于各国之间贸易或货物的原因所产生的国际货物转运,又称为“转船”(国际货物转运大多为一艘船换装到另一艘船,但不仅限于船舶换装)。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签订的《京都公约》的附约中,将这一类转船业务定义为“在海关监督下,货物从进口运输工具换装到出口运输工具,其进口和出口均在一个海关范围内办理”。公约规定海关对转船货物免税征进口关税,并提供进出口手续的便利。

  转运货物的通关手续如下:

  一、准许办理转运货物的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准予办理转运:

  1、 持有通运货联运提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内已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单但于起卸已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 因特殊情况有申请转运,经海关核准的。

  二、 在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向海关申报,提供列命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等内容的“进口载货清单”,经海核实时候,转运货物在海关监督下换装运输工具,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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