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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把货弄丢怎么办?

     签收快递对大家而言是在简单不过的一件事,但是对于快递员而言一件快递能够安全的送达他们付出了很多的努力和汗水。然而,长期处于配送一线的快递员在快递配送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料之外的事情,比如把货弄丢了。那么,快递员把货弄丢了怎么办呢?这里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


  举个例子

  陈某网购了一部手机,价款2800元,收货后因不满意,遂通过快递方式退货,陈某将货物包装好交付给某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快递费。

  后该手机在流通环节中不明原因丢失,陈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他手机价款,但却被快递公司告知,因其未选择保价,所以只能赔偿他3倍的快递费,大约30元。

  陈某无法接受这样的赔付结果,遂将该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手机损失2800元。

  “三倍资费”的赔偿基于一个大前提

  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这样,似乎觉得快递公司赔付3倍快递费是有法可依的。

  但其实,很多消费者都不知道,该规定中“三倍资费”的赔偿是基于一个大前提的:根据《邮政法》规定,此法适用于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也就是说,“三倍资费”赔偿只适用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而快递企业是经营性、盈利性企业,不属于邮政企业,故不能适用未保价商品最高赔偿不超过邮费三倍的规定。

  到底应该怎么赔?

  快递企业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规定,陈某未保价丢失的快递,该如何让快递企业“买单”呢?

  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此,本案中被告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故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陈某的损失。